问:“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游侠财税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
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
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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