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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16  关注量:174  喜欢(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总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5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5月)

  工商总局
2017年5月16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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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5、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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