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昆明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失效]

更新时间:1987-02-16  关注量:445  喜欢(16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维护我市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

  第四条 公民自行组织的在本市公共场所或城镇街道的游行、示威,事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得到许可。

  第五条 举行游行、示威,主办人应当在五日前亲自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住址。

  第六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申请的次日起三日内,依法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以外,应当许可。同时,也可以根据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需要,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公安机关对经许可的游行、示威,有责任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对于未经许可的或者虽经许可但擅自改变目的、时间、地点、路线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第七条 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者应当维持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准携带、使用武器、凶器、易爆易燃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涂写刻画,不得张贴标语、“大字报”、“小字报”,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和市政公共设施。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得损害公私财物。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民自行组织的与游行有关或具有示威性质的集会,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授权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4、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昆明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失效]】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失效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失效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