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年以来,有些省、自治区,在所辖的某些自然条件艰苦、物价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区,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也有一些省、自治区提出要建立类似的补贴制度的意见.鉴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困难较大,过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为此要求,凡是一九八0年以来新建立了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省、自治区,请将新建的津贴(补贴)办法,包括津贴标准、执行范围和人数、增加工资数额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和
财政部.今后各地区需要建立类似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
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