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西安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失效]

更新时间:1989-01-31  关注量:208  喜欢(85)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市管理公民游行、示威的机关是市、区、县公安机关。

  第四条 公民举行游行、示威,其组织者或代表应当在五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向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组织者或代表的姓名、职业、住址和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行进路线。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示威申请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应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组织者或代表。

  公安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游行、示威组织者或代表的,视为许可。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举行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认定该游行、示威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以外,应当许可。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游行、示威决定时,根据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变更原申请的地点、时间和行进路线。

  第六条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代表不服公安机关不许可或者变更的决定,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组织者或代表。

  第七条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代表在提出申请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公安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以后,组织者或代表决定取消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八条 经许可的游行、示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游行、示威正常进行。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行进路线进行。其组织者或代表必须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并指派维护秩序的人员。负责维护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变行进路线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事项进行的游行、示威,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可以命令解散。

  对于阻碍、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可在必要的地点设置警戒线。游行、示威者不得超越警戒线。

  第十一条 公民在游行、示威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二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组织和参加游行、示威。

  第十三条 对于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

2、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3、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4、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失效]】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失效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失效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