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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83-12-07  关注量:382  喜欢(47)

广东省人事局:

  你局粤人监(1983)49号文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六种奖惩种类,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几种奖励可以同时使用,不应理解为从低到高,应根据事迹和贡献大小,分别授予适当的奖励。“授予奖品或奖金”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给予记功、记大功、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的同时发给适当的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可以试行浮动,请省里根据实际情况,先拟定办法,以利实施。

  二、国家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所以在缓刑期间一般不予开除。但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手续。

  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可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视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理。擅离工作岗位多长时间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目前国家尚无具体规定,请你们参照原内务部(65)内发字第9号通知规定“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精神,根据你省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四、八种纪律处分中没有“开除干部队伍”一说,对那些犯有错误不够开除处分,又不宜当干部的,采用“开除干部队伍”分配当工人的做法是不对的,应按其错误性质,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处分和分配当工人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不能等同,更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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