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自从1982年4月10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对此,我们向国务院作出了请示报告。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受留用察看处分职工的经济待遇问题,按下述意见办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正在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经济待遇是否变动,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对确定要提高待遇的,过去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相关阅读: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关于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2号)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