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
政策规定〉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九九三年,我市集体、私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各种奖金、津帖和补帖),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年人均3,000元以内掌握,对个别行业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200元,具体行业及每个企业的扣除标准,可由各市税分局、区、县税务局根据以上标准,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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