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税发[1993]1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级国营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市建行,市税务局市建银函字(91)35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我市所辖地区的省级国营施工企业,其所得税问题仍按省建行,省税务局建陕经字(91)25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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