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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7-08-05  关注量:302  喜欢(31)

  1984年5月,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到1990年各地都要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土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资料。报告指出:土地资源调查应和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结合进行,并和其它后续工作紧密衔接,切实把土地资源管好、用好。几年来,土地详查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且已有一部分县(区)全部完成了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以后每年将有几百个县陆续完成。为了巩固土地详查成果,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已迫在眉睫。为此,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由已经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但《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资料均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汇总,主要数字与统计部门共同核实后,逐步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为了保证全国耕地统计数字不断、不乱,原国家统计局与农牧渔业部联合制订的《耕地面积》(即国统综2表、农年综2表),仍按照原规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待全国所有县或大部分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后,再作统一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了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工作的需要,制订《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和《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统计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其中,前两表颁发全国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后一表颁发未完成详查县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并由土地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附:一、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略)

  二、土地统计指标解释(略)

  198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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