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更新时间:1988-09-10  关注量:195  喜欢(122)

  第一条 为完成广播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战略任务,奖励企业质量优良、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广播电视工业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二)各项质量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在全国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新产品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稳定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四)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具备了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部门审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小型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大、中型企业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部优质产品评审组织

  (一)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部优质产品的评定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五至七人。

  (三)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申报部优质产品的企业须于评选前一年的十一月底之前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广播系统外的企业可通过其主管部门向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申报。收到申请后,部评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部优质产品评委会审定。

  第六条 部优质产品由部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对获得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产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者,可视问题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进、警告、暂停或撤销优质产品称号的处分。

  (一)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部优指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获奖产品连续停产超过一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人员旅差费及其评审会议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0日施行。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一、广播铁塔及桅杆二、天线及馈线三、调频广播发射机(输出功率1.3全系列)四、专用录音机五、专用录像机六、专用电唱机七、播控设备八、调音监听设备九、密纹唱片(包括标准测试唱片)十、薄膜唱片十一、盒式节目录音带十二、盒式节目录像带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

3、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八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摘录)

5、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