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执行。
相关阅读: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