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七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原国家建委以(77)建发施字第176号
通知颁发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几年来,由于调整副食品价格和提高出差补助费标准,现行的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已不能弥补建筑职工的额外开支。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二角、三角提高为五角和六角。本津贴在工资基金项内开支,提高标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国家追加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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