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227号《
一、省局《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权限,经请示省国税局,我市暂按市税发[1994]91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为了便于对工业企业原期初存货中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中外购项目已征税款的核定和审核,市局制定《期初存货产成品、在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作为市局原印制的《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的附表(见附件一)一并报送、审批。
三、为了及时掌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定情况和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税额,市局制定《原始期初存货核定统计表》和《批准动用期初进项税款统计表》(见附件二、三),请各单位认真填列,按时报送。
四、本通知所附件一、二、三,各单位先行自己解决,实施一段,修改后,市局再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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