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4-07-28  关注量:1029  喜欢(144)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3、财政部关于下发部分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补充国家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定的通知

4、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5、关于对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