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3-12-29  关注量:250  喜欢(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 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 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批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