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0-02-13  关注量:281  喜欢(132)

上海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

  你们《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1989]89号文和《关于奖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川人奖[1989]18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

  安排当工人,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经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发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的答复》((86)高检会[研]第1号)的规定办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阶段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数字内容运营平台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通知

3、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5、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