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70号
一、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万元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每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托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集体信用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一款的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