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70号
一、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万元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每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托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集体信用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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