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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琼邮局函[1996]28号文收悉。关于向下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局1996年度向所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销售)额的5‰收取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局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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