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海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琼邮局函[1996]28号文收悉。关于向下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局1996年度向所属从事邮电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销售)额的5‰收取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局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此复
相关阅读:
2、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停止进口和播放激光视盘(故事片)的通知
3、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省邮电管理局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列支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