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09-15  关注量:462  喜欢(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2、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