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11-13  关注量:977  喜欢(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 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森林防火条例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核算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5、档案管理规范编写规则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