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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你社琼供[1996]69号文收悉。关于你社直属公司1996年度的管理费、大修理基金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社直属公司按其销售总额的1.2%,向你社上交1996年度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社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结余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应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二、关于大修理基金列支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数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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