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7-01-05  关注量:199  喜欢(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央总金库:

  为了鼓励地方开辟财源,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地区,自1987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个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该项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对其他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参与总额分成。

  为了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单独反映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在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第22款“车船使用税(乙)”一个“款”级科目,凡属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适用本科目。对原第21款“车船使用税”科目的名称和说明也作相应修改。原科目名称由“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使用税(甲)”,原科目说明的第三行“……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之后,“适用本科目。”之前,加上“(不包括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一段话,其余有内容不变。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