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云南省计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5、关于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