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的情况,作如下的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进行减免税,凡是过去有关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严格执法,立即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厅税政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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