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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1997-12-31  关注量:630  喜欢(3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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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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