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1997-12-31  关注量:1089  喜欢(7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让、转让的;

  (二)出让、转让法人股的公司不按本办法及时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的;

  (三)从事证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四)证券商在推荐和交易中有舞弊行为的;

  (五)交易中心在出让、转让、清算和登记中有舞弊行为的。”

1997年12月31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