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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1-16  关注量:856  喜欢(155)

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厅有关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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