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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税字[1997]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厅有关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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