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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海口地区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征收管理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地方税收的义务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琼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本通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通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满30日仍不改正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五、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将于1998年3月至5月对海口市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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