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扣除15%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已缴的营业税)×(1-15%)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的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四、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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