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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暨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5-20  关注量:262  喜欢(166)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14号《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实现税收征退结合,强化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联系,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各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摸清本局所管企业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以便加强内部工作联系,准确执行税收政策。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税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由各局计会部门负责保管,发放,缴销;由各局征收大厅指定专人审核、填开(各税务所不能填开),并建立台帐,登记票号、入库金额、入库日期,便于填开分割单。

  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1、关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的审核。一是是否有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二是是否有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的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并经退税机关签章 或退税机关正式出具的证明文件,二者有一即可。

  2、关于是否用于出口货物的审核。申请开票单位必须出具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3、关于自产产品的审核。生产企业必须出具出口货物是其自己生产的证明函件。

  4、审查申请开票企业会计报表、纳税情况等相关文件。填开“专用税票”和“分割单”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名单须上报市国税局备案。

  三、专用税票(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录入,由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计征科(或征收厅)负责;计征科(或征收厅)应于每月八日前将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分割单”一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信息,以软盘方式报送给市国税局计算机中心,同时附送经各局负责人签章 的“上传专用缴款书汇总表”。没有计算机的单位,可到市局计算中心自行录入。

  四、市国税局计算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汇总,并于当月十二日前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市国税局计算中心于每月二十日前将总局下发给我市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至市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五、市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对申请退税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进行认证工作。

  恢复使用专用税票不仅会在预防骗税方面发挥效能,而且对改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将产生积极作用。各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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