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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人员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04-06  关注量:723  喜欢(232)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受雇人员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地税税政字[1998]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沿海地区个人或个体船主,聘用渔民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船主与渔民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对渔民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的渔船进行海上捕捞作业,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属于本企业单位员工,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非本企业单位的员工,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的渔船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或船主实行代扣代缴。对帐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不建帐或虽建帐但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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