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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部关于商业部代国家储备议价粮食有关贷款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9-01-18  关注量:173  喜欢(12)

  根据国务院国阅〔1988〕105号文件的决定精神,商业部代国家储备10亿斤议价粮食,由工商银行发放专项贷款。为顺利完成国家任务并保证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贷款和财务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代购议价粮食所需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下贷上转、上贷下还、钱物结合、见货付款的办法。因基层银行收购资金紧张,确需预付部分采购周转金的,可由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凭其与代购单位所签购销协议书和当地工商银行签证直接向总行办理贷款。签证内容主要包括:代购单位开户行及其帐号,预购数量及粮源落实情况,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信誉状况等。凡代购单位未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及时申请开立代商业部采购粮食专户,以便监督贷款的专项使用。

  二、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预付性贷款的管理。①贷款用途:只限于协议订购的国家储备议价粮食所需采购和储备资金,或偿还当地银行为该项采购任务而提供的贷款,不得挪作它用。②预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③资金管理:采购和销售粮食所发生的贷款往来,均通过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和其代理企业在总行及其所属有关基层行处开立的结算帐户办理。工商银行有关基层行处,应对采购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财务核算制度。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及代储单位对购买现货和按品种兑换的议价粮食要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其会计科目设:①“系统内部往来”科目下设“代国务院购买粮食预拨款”专户,反映代国务院购买议价粮食专项资金的拨入、转销及结余情况。本专户除登记金额外,还应注明按代购协议规定价格折算的议价粮食吨数。②“库存议价粮油”科目设“代管国务院议价粮食”专户,反映代国务院购买粮食的实际购入(划入)、调出、结存情况。

  四、实行定期报送报表制度。为了切实掌握储备议价粮食的购、销、存情况,要求省公司直接与商业部签订代购粮食合同的单位按时向商业部粮食议购议销局和当地工商银行开户行报送“代国务院购买议价粮食主要指标月报表”(表式略),并由各代购粮食单位的开户行将购、销、存及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分行汇总后报送总行,报送时间为每月后15天内。

  五、加强银行、企业协作和联系。各级银行和商业部及其代储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以确保国务院储备议价粮食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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