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3-02-25  关注量:350  喜欢(1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现将《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各级烟草公司是所在地经营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下同)批发业务的企业。在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或烟草公司没有下伸批发网点的地区,可由上一级烟草公司根据需要委托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由省级烟草公司委托,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颁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二、县级烟草公司以下的下伸批发网点,由县级烟草公司委托,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三、上述受托单位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外,同时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单位必须向被委托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明确被委托单位的进货渠道、供应对象、供应范围、供应方式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委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严格按照上述委托范围及内容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如有违犯,委托单位可以收回授权委托书,停止其批发业务,同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附: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委托地区从事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批发业务,受托方只能在组织货源,向地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供货,委托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受托方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从事批发业务,如有违犯,我公司可以随时中止委托行为。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5、陕西省关于本省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烟草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烟草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