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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6]81号《
一、我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一切管理仍按市国税发[1995]242号《西安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局必须于七月底将尚未审查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完毕。为了提高此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局将按各局的情况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三、为了加快抵扣和减少审批手续,市国税一分局、二分局、高新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所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户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其它各局所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户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从1996年起,在保证完成当年税收计划的前提下,可不受抵扣比例的限制,由各局负责审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销售存货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由各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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