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陵水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陵地税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3、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的公告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会计决算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