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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你部民办函(1993)221号函及附送的《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和扩大救济范围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收悉。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该报告第三条中提出,要将救济标准由原标准工资的40%,提高到原标准工资的60%.我们考虑,这样做与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有矛盾。按照104号文件的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费为标准工资的40%.如果把精减退职人员的救济费标准由标准工资的40%提高到60%,将会引起正常退职人员的攀比。因此,我们建议不要提高计发救济费的比例,可采取低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按社会救济标准发的办法来解决,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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