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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安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8-12  关注量:376  喜欢(266)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近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关于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申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管理费提取问题农村信用社上交联社管理费提取标准,按照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办法,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市联合营业部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其他各县信用社按营业收入5%提取。各信用联社应严格按照管理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有计划、合理支出,年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理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同时,对各联社用于专项奖励、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车辆等)的支出,需报经市国税局进行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财税字(95)81号通知精神,鉴于我市农村信用社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农村信用社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三、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问题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19%的比例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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