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4-01-14  关注量:1049  喜欢(668)

吉林省劳动厅:

  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这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你厅将上述内容转告四平市劳动局。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被动员回乡后的医疗补助待遇等问题的复函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3、关于申报第6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通知

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