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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市县反映,对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如何弥补亏损和确定获利年度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凡已按规定缴纳或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方可暂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投资方企业在进行弥补亏损和确定企业盈利年度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当年度本部生产经营发生亏损时,应以对外投资收益抵减本部经营亏损。
相抵后如有结余的,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是新办企业应为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享受减免税;相抵后如为负数,确认为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
二、企业当年度本部生产经营发生盈利,同时也有对外投资分回收益,如上年有亏损,可先用本部经营的利润按规定弥补上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再以对外投资收益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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