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征收营业税的函复

更新时间:1999-04-26  关注量:855  喜欢(524)

海南省水产局:

  贵局《关于免征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营业税的请示》(琼水产(渔监)[1999]6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第二条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你局收取的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等,未纳入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之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的减免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省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局无权在营业税减免权限上开任何口子,你局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通知下属机构履行纳税义务。否则,我局将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4、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征收营业税的函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