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0-12-31  关注量:1024  喜欢(77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

2、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37号建议的答复

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

5、关于公布2004年国家4A级旅游景区名单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综合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