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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和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缴所偷、骗的税款外,处以偷骗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除追缴税款外的地外,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从上述第一条 、第二条 的所列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按照所取得专用发票份数分别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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