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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增进与关心、支持铜川发展的市外人士的交往和友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或促成合作项目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引进人才或先进技术设备,帮助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我市工作期间,认真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为我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有必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 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各县区、各部门、部省属驻铜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初步审定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凡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铜川市金钥匙”,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第五条 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参加我市的重大活动,及时向他们通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收集处理他们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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