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外出办案时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0.6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40元。
二、各级检察机关的法警及检察机关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监狱、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在侦查办案时岗位津贴每人每天1元。
不参加办案的人员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三、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岗位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因节假日、病、事假缺勤或脱产学习未参加侦查办案的,不发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岗位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考勤,定期检查,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六、依法设置的铁路运输、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企业单位检察机构中的检察干警,是否参照本通知执行侦查办案岗位津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央所属煤炭行业的部分单位养老统筹移交山东省管理有关事项的函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5、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人民检察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