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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2-09-02  关注量:958  喜欢(724)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1〕4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农村卫生事业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为了进一步搞好农村卫生工作,根据目前农村卫生基础条件差、工作任务重的状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卫生工作是保障九亿农民身体健康、保护农业劳动力、振兴农村经济的大事,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关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做为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实现2000年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中心工作之一。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源,加强管理,切实把农村卫生的事情办好。

  二、深化改革,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农村卫生机构要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路子,认真做好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和卫生行政工作,农村卫生机构要努力开源节流,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医疗、预防、保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扩大医疗保健服务及加强业务技术和经济管理,不断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也可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举办各种工副业,以其收益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有利于农村卫生发展的机制。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加强对基层农村卫生组织和农村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业务管理,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巩固、发展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要逐步改革对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办法,国家对卫生院的经费补助,采取定额补助和定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要与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积极探索按服务人口和卫生工作目标补助经费的办法,鼓励卫生院全面完成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行政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各种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的小型工副业,给予积极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划出一些耕地或山林作为药材或经营基地,交由卫生单位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和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各项必要的优惠政策。

  在积极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同时,还要大力倡导和推行农村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特别是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障系统。

  三、多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各地要积极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卫生事业费内部支出结构,卫生经费的分配要向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倾斜,改变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各地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卫生院的改造和装备,并应根据卫生院预防保健任务不断增加、各项费用不断上涨和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以及财力可能,适当调增正常经费补助数额。国家补助应体现支持和鼓励卫生院搞好预防保健工作,对从事预防保健的专职人员,除补助人员经费外,还应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卫生院修缮、购置和培训专项经费,以保证卫生院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维护和人才培养。

  要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受益群众、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多方筹集资金,支持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举办农村合作医疗。有领导、有组织地开拓其他社会资金筹集渠道,村提留、乡统筹和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拿出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建设和开展卫生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第24号文件规定,解决好乡村医生报酬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应由地方安排和筹措资金。为促进各地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央财政也将根据财力可能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和房屋改造,以及奖励农村卫生工作搞得好的地区。保证在“八五”、“九五”期间,使全国乡镇卫生院逐步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设备、人员配套)的目标。

  各地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经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使农村卫生工作踏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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