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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琼电信实业财务〔2001〕6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2001年度向所属29个企业(见附表)按营业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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