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28  关注量:882  喜欢(4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关于开展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月活动的通知

5、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1号 对《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所列输欧盟手工制品范围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