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国税函[2002]146号文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仍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的第九条 执行,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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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3、海关总署关于税款入库变更缴款科目有关事项的公告
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5、洋浦国税局关于开展涉外企业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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