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3-03-30  关注量:774  喜欢(334)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向录用交通普通高等学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收取特殊专业培养费的函》(〔91〕交函教字696号)收悉。为加快培养高级航海技术人才,促进航运事业发展,经研究,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录用普通高等学校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管理、船舶通信导航专业(以下简称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以下简称录用单位)应向学校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行政机关及教学、非经营性的科研单位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免缴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二、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录用本科毕业生每生15000元至20000元;录用专科毕业生每生10000元至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录用单位协商确定。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经交通部航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征收的航海类专业培养费,75%由征收单位留用,25%由交通部航海教育主管部门集中使用。

  征收单位留用的航海专业培养费,应主要用于航海类专业教学、实验、实习条件的改善;交通部航海教育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专业培养费,应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航海院校实习条件的改善。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六、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体育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3、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5、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